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茂名市林业局主要职能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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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组织起草林业建设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;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、指导林业执法工作,加强林业行业执法管理和监督,推进依法治林。
(二)组织、指导开展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;组织、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、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;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;组织、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;组织、指导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经济林、薪炭林)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;组织、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(三)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;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;监督林木、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;依法管理林地、林权,指导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。
(四)组织、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、管理和合理利用;研究提出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;按照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的要求,指导森林、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;负责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;组织、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;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。
(五)指导监督、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,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(六)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政策措施;依法监管林业资产;指导林业产业发展。
(七)直接管理市属国营林场;指导林业基本建设,管理市级林业事业费、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;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,指导林业财会工作;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。
(八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协助调处市际山林纠纷案件;调处县(市、区)际的山林纠纷案件并指导各县(市、区)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。
(九)组织、协调林业科技、教育培训、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十)指导县(市、区)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;管理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。
(十一)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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